武汉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武汉市位于江汉平原东部,长江中游与长江、汉水交汇处。东经113°41′-115°05′,北纬29°58′-31°22′。武汉市地理位置优越,长江及其最大支流汉江交汇于此,将武汉市区天然分成汉口、汉阳和武昌三镇,武汉是我国水陆交通枢纽,控长江中游之咽喉,扼南北交通之要冲,素有“九省通衢”之称,现全市货运吞吐量达亿吨以上。优越的地理位置,成为历代兵家争夺的战略要地。三国时,武汉东湖附近曾是刘备、孙权、曹操进行军事、政治活动的场所,现在留下的有刘备郊天台、吴王庙、曹操庙、洪山宝塔等古建筑。武汉现已发展为中国中部地区工业、金融、商业、科学、文化教育中心。武汉市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四季分明。总体气候环境良好,近30年来,年均降雨量1269毫米,且多集中在6-8月。年均气温15.8℃-17.5℃,年无霜期一般为211天-272天,年日照总时数1810小时-2100小时。景观:武当山、长江三峡、神农架等。